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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扩大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来源:苏州艾佳斯仓储物流设备有限公司  日期:2017-02-22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的通告》(苏府通〔2007〕31号)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调整禁燃区范围。

  苏州市区下列区域划定为禁燃区——

  吴江区:东起苏嘉杭高速、南至云龙路、西至太湖、北至花港路,面积73.45平方公里。

  吴中区:东起京杭运河、连接东吴南路(南大外环路段)、吴中大道与苏震桃公路,南至苏州绕城高速,西至龙翔路,北至团结桥,面积32.51平方公里。

  相城区:东起227省道,南至沪宁高速,西至永芳路,北至太阳路,面积37.2平方公里。

  姑苏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面积85平方公里。

  苏州工业园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面积278平方公里。

  苏州高新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面积223平方公里。

  据介绍,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的燃料或物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固硫蜂窝型煤、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根据规定,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除集中供热、电厂锅炉外,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省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其中,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10~35蒸吨/小时(含3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要按照国家、省要求落实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集中供热、电厂锅炉要按照要求落实淘汰、清洁能源替代或超低排放改造。

  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发生废气扰民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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