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艾佳斯仓储物流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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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是经营主体。“微商”多为通过微信公众号和订阅号经营的商家,一般是有实体店铺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经微信平台开办方腾讯公司的认证后方可开办,属于经营主体。因此如果与“微商”产生交易纠纷,仍然适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而大部分在微信上从事代购的经营者都是使用个人注册的账号,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无第三方交易平台,买卖行为也只能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也不受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尽管有诸多律师曾对此支招,认为特定的主体如果不能算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还可以适用合同法,买卖合同关系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但实际情况却不容乐观。 微信个人代购交易的门槛极低,建立朋友圈的好友也不一定是实名,加上缺乏完善的交易系统,因此在诉讼中,如果仅是通过微信聊天完成的交易,消费者很难提供充分的证据,许多消费者都像杨小姐一样,连对方姓名、地址、联系方式都不清楚,可以提供的信息极为有限,维权难度也相应增加。如果碰到直接删除好友或更换账号的卖家,消费者也只能眼睁睁看着对方逃避责任。 其实,早在去年4月,福建省消委会就表示,目前微信购物仍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受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虽然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合同法走司法途径来解决微信购物纠纷,但投入的成本可能远远高于商品本身的价值,因此建议一般不要采用微信购物。 关键词:昆山货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