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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较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专门设计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文书样式,作为邮寄送达方式的实施形式,并在该规定第三条明确要求: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但是在一起执行案件中,承办法官不按照《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所载明的地址向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和《执行告知书》。且明明知道被执行人电话联系方式,却故意在快递单上不予填写,导致邮件无法正常送达被退回。更离谱的是,该法官将拍卖公告张贴在远离执行标的物,贴在其它区域,超出当事人的正常视线范围。 如此咄咄怪事,发生在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2017年4月18日,昆山建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周先生向媒体反映,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在(2015)昆执字第07287号执行案件中存在司法文书送达程序违法,土地使用权等拍卖过程中存在竞买人恶意串通现象,昆山法院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知情权,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缘起工程款纠纷 周先生称,昆山建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昆山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昆民初字第0555号民事判决,昆山建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58.8万元并支付利息。昆山建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苏中民终字第0358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昆山建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昆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 ■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被法院拍卖偿债 2016年5月6日,昆山法院作出(2015)昆执字第7287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北侧宗地国有出商业(办公)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起拍价2847.90万元。2016年9月27日,买受人昆山嘉农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淘宝拍卖网以公开竞价的方式以3487.90万元的价格竞拍得上述标的物,同时将拍卖款项支付到法院指定账户,并于2016年9月29日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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